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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丽与被执行人赵波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1122执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盘县民一初字第0039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8元。如你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将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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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1-17 15:54:09 打印 字号: | |

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辽1122执34号

赵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丽与被执行人赵波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1122执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盘县民一初字第0039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8元。如你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将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张龙杰

联系电话:2907552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