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行政-盘锦聚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8日,被告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辽宁鸿展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邢广的举报称,原告盘锦聚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盘锦太平片区业务员李延鑫,到盘山县新县城餐饮店内强迫业户在使用餐饮外卖平台时“二选一”,对不执行“二选一”的商铺,有的调高扣点,有的强行关店,删除外卖平台商品信息。原告盘锦聚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2019年8月13日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盘山县市监处字[201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原告盘锦聚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2019年9月16日原告盘锦聚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盘山县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盘山县市监处字[201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2月18日盘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盘县行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维持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盘锦聚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盘山县市监处字[201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盘山县人民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盘山县市监处字[201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撤销被告盘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2 月18 日作出的盘县行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其实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权限和技术条件等限制,很难做到像刑事案件那样把所有的细节都证明的非常清楚,但每个行政案件都应做到主要违法事实清楚,起定性处罚的主要证据充足。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聚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强迫关店、调高扣点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是商户调查询问笔录。未有“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的网络平台页面显示的数据等直接证据,商户调查询问笔录不能独立形成认定原告违法事实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有助于促进政府审慎执法,加强和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治理能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办事方便的服务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规范行政机关对市场的调控、监管和服务。行政机关应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公正监管,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快建设法治市场。该案件对规范此类行政案件的审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监管部门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或专项检查执法过程中,要尽其职能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及正确适用法律依据,要严格公正执法、程序规范,公平有序的使市场活而不乱。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目的是加强监管,规范对市场的调控和服务,行政处罚不是以罚款为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好不好,离不开司法的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对企业的权益充分保障,有效的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