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从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4 月,利用给养猪、养鹅户运输饲料之际,从辽中养士堡丽荣饲料商店购进厂家生产的豆粕和小麦麸饲料为主原料,在豆粕中掺杂入低价的豆皮,在小麦麸中掺杂低价稻壳粉,利用自购封口机和包装袋重新封口分装,从而增加饲料产品的数量和重量,并降低饲料的进货成本以牟取更大利润。重新包装后,梁某将伪劣饲料两次销售给沙岭镇杨香凯的养鹅厂,并分三次收取货款,销售金额共计 57,537 元。盘锦检验检测中心和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分别对梁某生销售的掺杂豆粕和小麦麸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结论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盘山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认定被告人梁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市场秩序规范则营商环境清朗。为营造高效平稳的营商环境,盘山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刑事打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犯罪成本,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利,提高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推动盘山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盘山县法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着力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促进市场经营活力持续激发。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在所售的饲料中掺杂掺假,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之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客观要件,盘山县法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依法认定梁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的成功处理,既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彰显盘山法院护航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决心,为盘山良好营商环境的打造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