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山县法院执结一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在既稳定营商环境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又采取善意执行的方式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过发挥法院调解优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09年,马某与赵某夫妻二人饲养肉鸡向曲某赊购鸡雏、饲料等,并与曲某达成收购成鸡的约定。数月后,鸡雏饲养成成鸡出售后,卖鸡款抵顶部分货款,尚欠曲某27164元。此款经多次索要均未果,故曲某于2019年9月诉至法院。
2019年10月,经盘山县法院判决:被告马某与赵某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1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5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给付,原告曲某向盘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中二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对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尚不够给付本案的案款,而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走访调查询问二被执行人如何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皆称暂无给付能力,执行法官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近日,被执行人赵某在亲属的陪伴下来到法院,诉请法官能够帮助向申请执行人曲某协商以15000元和解此案。原来,被执行人马某与赵某夫妻二人想做点小买卖,因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而无法向银行贷款,遂带着仅有的积蓄来到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走访被执行人家中,亦知道其家中的真实情况,确实家徒四壁,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曲某取得了联系。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设身处地地将被执行人的难处向申请执行人曲某传达,希望得到曲某的理解,在执行法官耐心的析理下,申请执行人同意以15000元和解。打铁要趁热,执行法官立即将申请执行人传至法院,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了字,被执行人赵某将15000元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曲某,本案和解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