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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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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31 15:33:4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辽宁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某石油公司”)与辽宁某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某再生资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2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辽宁某再生资源公司应向辽宁某石油公司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414,561元及总价款2%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辽宁某石油公司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盘山县人民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随后,盘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把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迫于失信压力,法定代表人朱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较晚复工复产,加之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自己与公司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贷款审批无法通过,致使运营资金断裂,目前企业几乎濒临停产,希望法院解除失信等强制措施,以避免再次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并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仍在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有还款意向,为了保护民营企业顺利度过疫情难关,执行人员多次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辽宁某再生资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辽宁某石油公司转账40余万元案款,辽宁某石油公司同意放弃总价款2%的违约金,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修复措施,将朱某的失信及限高信息删除,最终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盘山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理念,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又着眼于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主动担当作为,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找准各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共克时艰,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让真金白银装进胜诉人的口袋,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