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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公为民,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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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铭  发布时间:2021-12-21 09:15:02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2月东郭法庭在受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李某保、孙某利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双受伤,交警责任认定李某保为主要责任,孙某利为次要责任。但事故双方驾驶的均是农用三轮车即没有牌照更没有保险双方家境又相对贫困已经无法支付受伤后的医疗费用,本案原告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援助了二人的治疗费用。但李某保、孙某利治疗出院后并没有将治疗费用返还给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原因是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和救助欠款多少并没有达成共识。在承办法官王琳耐心的解答以及原告的理解与支持被告人李某保、孙某利当庭计算自己应承担的款项并订立还款计划与原告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当庭达成和解。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