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因排水沟下网问题,被告戴某某召集并伙同被告孟某某等人持镐把、铁管、铁锹等凶器来到盘山县石新镇李某某家稻田地看护房院内,被告戴某某先与原告李某发生口角,随即用拳头打向李某,李某还手将被告戴某某打倒后,四被告见状后遂使用手中凶器追打原告,致其多处轻伤,后经鉴定,原告李某脑外伤致精神障碍,与此事件为直接因果关系,精神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李某将戴某某等四人起诉至本院,经审理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324,189.48元。四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李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法官发现四位被执行人名下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3日主动到法院提出立即给付15万元,余款于2022年3月底之前全部结清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得以执结。承办法官并没有满足于案件的执结,而是考虑到这是一起邻里的侵权纠纷执行案件,一定要化纷止争,才算真正的执结案件。于是他 “变身”双方当事人中间的“化事员”,通过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言归于好。
案款快速执行到位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继续进行恢复治疗,又能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