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随着法槌敲响,盘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读了原告盘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这是盘山县法院审判的首例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案情回顾
2008年4月3日,原告盘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缴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盘山县法院。
庭审现场
该案件因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承办法官从双方角度出发并结合“新法”,一审终审审理此案件。
最终,承办法官以原告与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法条第165条、167条等相关法律依据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将物业服务费如实给付原告。宣判后,原、被告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