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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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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帝  发布时间:2022-01-24 15:45:50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13日,我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在明知处于鸟类禁捕期的情况下,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庄台镇高家社区北侧一处稻田地内设置捕鸟网,并在捕鸟网附近放置播放有黄胸鹀鸟和朱雀鸟叫声的录音器,同时还在挂有丝网的杆子上悬挂装有朱雀鸟的鸟笼子,用来捕获迁徙过程中途径的黄胸鹀、朱雀鸟等,捕获的鸟类用于贩卖、食用等。2021年9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黄胸鹀活体109只、带毛死体6只;朱雀活体37只、带毛死体2只;黄眉鹀活体6只;伯劳带毛死体4只;柳莺带毛死体2只;蜡嘴活体3只;黄雀活体3只;绣眼活体1只;扒皮死鸟7盒共计210只。

  经鉴定,扣押的鸟类中,黄胸鹀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尾蜡嘴雀、黄雀、松雀、普通朱雀、暗绿绣眼鸟、树鹨、柳莺、灰鹡钨、红尾伯劳和白头鹎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收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将黄胸鹀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本案被告人捕杀的黄胸鹀数量较多,情节特别严重,故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同时,大洼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起诉的原告人,诉请被告李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41.7万元。

  虽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前已经知道检察机关对自己的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但庭审中提到该刑期时,仍难以控制情绪,出现身体不适,致庭审被迫中断。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因饲养和食用野生动物的人大量存在,导致野生动物交易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扼制。总结本地区的犯罪特点,捕杀野生鸟类的多为农民,他们漠视法律规定,心存侥幸,在禁捕区、禁猎期捕杀珍贵野生动物,给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保护造成极大危害。一旦触犯刑律,不仅要承担较重的刑事处罚,还需对造成的损失进行高额的经济赔偿。

  我们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应更加注重以案释法,提高百姓认知,加强犯罪预防。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爱护自然环境的意识。在疫情肆虐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实践行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