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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子大智慧--离婚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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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莉莉 于晓  发布时间:2022-01-24 10:50: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27岁,婚后不久,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 2015年原告为脱离被告无休止的辱骂与殴打,搬到母亲处居住。当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念及多年经营不易的家庭,于当年10月向法院提起撤诉,2018年5月,原告彻底离开家,并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自2018年离家至今一直居住在母亲家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动态:收到此案后,依法进行送达,但是给被告打了多次电话,电话无人接听,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均已失败告终。在问明被告家庭地址后,书记员张媛媛、于晓冒着严寒到被告家里进行送达。刚到被告家大门口,就看到大门紧闭,敲了十多下门,被告出来给开门,进屋后被告比较配合,送达的开庭传票、起诉状等材料全都接收了,并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寒暄了几句,被告不想离婚,请求法院不判离婚。开庭审理的时候,被告没有到场,承办人张莉莉法官向原告了解了原被告的情况,并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向原告说明了判决离婚的条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虽然原告举证了结婚证、房照等证据,但是都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几天后,判决书出来了,被告依旧联系不上,法官张莉莉和书记员张媛媛再一次到被告家里进行送达判决书,宣判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听到没有判决离婚,很高兴,说要好好过日子。

  法律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应多交流、多沟通、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珍惜和维护二十七年的夫妻感情,双方和好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