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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男子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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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金宏  发布时间:2022-02-14 14:04:15 打印 字号: | |

  自针对盘锦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以来,盘山县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发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能作用,扎实开展生态司法护航者的生动实践。

  日前,盘山县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因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同时造成了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检察院一并向盘山县法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系盘山县法院实施集中管辖以来审结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于盘锦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充分展现了盘山县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零容忍”制裁力度,大力震慑了显性和隐性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为盘锦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案情回顾: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处于鸟类禁捕期的情况下,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庄台镇高家社区北侧一处稻田地内设置捕鸟网,并在捕鸟网附近放置播放有黄胸鹀鸟和朱雀鸟叫声的录音器,同时还在挂有丝网的杆子上悬挂装有朱雀鸟的鸟笼子,用来捕获迁徙过程中途径的黄胸鹀、朱雀鸟等,捕获的鸟类用于贩卖、食用等。

  2021年9月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黄胸鹀、朱雀、黄眉鹀、伯劳、柳莺、蜡嘴、黄雀、绣眼、扒皮死鸟若干只。2021年9月1日10时10分,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田庄台派出所通过国家林草局动植物保护司义务监督员刘某某的线索举报,将正在田庄台镇高家村北侧稻田地内实施非法猎捕行为的李某某抓获。经审讯,李某某对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9月1日,盘锦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将被告人李某某猎捕的案涉383只鸟移送至盘锦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截至2021年12月1日,案涉野生鸟类活体数量分别为:黄胸鹀62只、朱雀3只、蜡嘴3只、黄雀1只、黄眉鹀3只,其余案涉鸟类均已死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认定的事实,2019年3月14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在全省禁猎5年。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针对案涉被猎捕鸟类损失,出具《关于李某某造成野生动物价值损失数额认定的复函》,认定李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涉及鸟类价值为 417,300元。

  裁判结果:盘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诱捕机、粘网等作案工具,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17,3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地球是人类共同生活和守护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国家战略和全社会的自觉行为,为此,盘山县法院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建设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以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以切切实实的司法行动,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和获得感。

  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宣判,系盘山县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积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积极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本案当中,黄胸鹀系2021年1月4日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增进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类,处于濒危物种中的极危状态,李某某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达100只以上,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黄雀、松雀、柳莺、灰鹡鸰、红尾伯劳、白头鹎等200余只,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刑期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为贯彻最严密法治,维护生物种群稳定,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有力司法保护,盘山县法院依法对行为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中央已把“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纳入“十四五”规划,并专门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见,协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盘山县法院在严惩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的同时,注重刑事制裁和民事侵权责任的有机衔接,面对本案所涉生态资源被破坏的不可逆性,贯彻损害担责和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令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受损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全方位增强惩戒和震慑效果。

  本案当中,行为人李某某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减少了生物多样性,并有打破生态平衡的现实风险,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起诉人要求李某某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核定李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涉及鸟类价值为 417,300元,该损失核定客观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涉鸟类价值损失的依据,盘山县法院遂据此判令李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417,300元。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