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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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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6 17:25:29 打印 字号: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来源:转自“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