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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 暴力殴打执勤民警——男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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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睿  发布时间:2022-04-06 08:43:39 打印 字号: | |

    疫情当前,重任在肩,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面对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然而,盘山县居民李某却酒后撒泼,妨害疫情防控管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8日22时许,在盘山县吴家镇某小区,被告人李某酒后乘车进入小区时拒绝扫行程码,并把行程码扔掉且辱骂社区志愿者文某,文某遂报警。

  盘山县公安局吴家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王文(化名)带领两名辅警立即前往吴家镇某小区大门附近出警,王文表明身份后,告知李某不要辱骂志愿者,李某不听劝阻,继续辱骂志愿者及民警。王文对李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的过程中,李某辱骂并用左手掌掴王文脸部,引来群众围观。李某被带上警车以后,在车上再次掌掴王文脸部。到达吴家派出所后,李某又用自己右胳膊肘抵在民警王文胸颈部,并辱骂民警王文。最后,李某被带至盘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庭审时刻

  盘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多人围观,社会影响恶劣,且案发在疫情期间,对防疫工作造成影响,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说法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希望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构建群防群控的防疫屏障。对于拒不配合防疫管理,瞒报、谎报、漏报或伪造行程码、健康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