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我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14日13时许,王某醉酒驾驶辽LPE110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载着王某某和胡某,自盘山县学院华府小区的振兴饭店行驶至清华嘉园小区西门附近。期间,与其它车辆驾驶员发生争执。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12mg/100ml。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