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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进行时之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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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睿  发布时间:2022-04-12 16:46:12 打印 字号: | |

   2022年2月16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1日左右,被告人李某从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的家中步行至老村部附近,见刘某家中无人,便趁机进屋,将自炕西侧黑色背包内的现金700元盗走。

   2021年10月4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从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的家中步行至陈家镇郎家村,见曹某家中大门上锁,便先将曹某车内的100余元现金盗走。之后从曹某西面邻居家翻墙进入曹某家院内,又跳窗进入屋内,将曹某家东卧室电脑桌上的30余元现金盗走。李某在离开时被曹某抓获,随即将所盗200元左右现金归还给曹某。

   2021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从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的家中步行至高升镇七裸村,见刘某某家中无人,便跳窗进入屋内,将刘某某家中木柜里灰色钱包内的150余元现金盗走。

   2021年10月18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自刘某某家盗窃后,途经高升镇七棵村王某家。李某尾随王某进入到房间后,趁王某不备,进入到王某家西屋卧室,在粉色柜子内窃得现金48元。另外,李某自王某家窃得中华、利群和红塔山等香烟共计13盒,价值206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前部分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多次且入户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