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H公司购买原油,委托A公司加工出成品油,再由H公司销售并支付A 公司加工费。双方于2015年12月、2017年6月签订《合作协议》两份,合作期限均为一年。2015年的《合作协议》履行完毕,2017年6月的《合作协议》因市场原因只履行了8个月便提前终止,剩余油品共计1952.29吨(原料油381.491吨、沥青843.473吨、渣油727.326吨)留在A公司的储油罐内。2018年3月,A公司两次起诉H公司,第一次诉讼请求赔偿第一次合作期间的经济损失、利润共计704万元;第二次诉讼请求赔偿第二次合作期间的租金损失、加工利润、违约损失等共计203万元。两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抗诉等程序后A公司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A公司将其暂时保管的剩余油品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报为自己的财产,使得该法院查封剩余油品用以执行A公司与第三人C的债务。2018年7月,H公司向该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诉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终审,支持H公司阻却执行的诉请,但未能明确剩余油品的权属,剩余油品一直处于被查封中。2021年11月,A公司起诉H公司要求赔偿租赁损失170万元,2022年2月,H公司也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剩余油品的所有权,两件案子先后起诉到高升法庭。
基于案件的关联性,两名法官全面了解两个企业间的诉讼背景,调阅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此前的三起起诉讼,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的矛盾,如果这次诉讼纠纷仍得不到根本性解决,双方企业必将陷入恶性循环。
法官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得知耗时四年的诉讼使两个企业内耗严重,于是组织双方代理人共同对两个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深度评估,分析诉讼消耗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醒并建议双方要着眼于疫情时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客观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逐项细致的评估,双方终于能够客观面对纠纷并积极主动协商对策,法庭也推迟开庭时间,着力开展调解,最终A公司承认剩余油品归属H公司并积极主动寻找销路,在某市法院的协助下,油品解封并顺利售出,A公司给付H公司三百万,双方意愿达成,两起案件同时撤诉。
历经两市、三级法院、两级检察院,共计十五份法律文书的四年五起诉讼,干戈终化玉帛。
典型意义
涉企案件的审理事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制度是涉诉企业的定心丸。
法院审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的案件时,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司法公开、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均应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大数据评估研判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活动对企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陷入“办案毁企”的困局,进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化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