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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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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方正  发布时间:2022-08-26 09:06: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沙岭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平时关系要好,经常一起走动,后被告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遂向原告借11万元来缓解燃眉之急,原告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便马上借给被告11万元钱,碍于情面,就没有打借条,到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补了一张欠条并约定日期还款,等到还款日期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到最后直接不理原告,原告最终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法院审理,原、被告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双方约定按时偿还借款,被告拒还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