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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保生产,诚信履行促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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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龙杰  发布时间:2022-08-26 15:29:54 打印 字号: | |

盘山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将善意执行、文明执行贯穿于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始终,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4月16日,原告盘山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盘锦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借款用途系续贷,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按月结息,并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同日,被告盘锦市某融资担保公司、于某某、常某某、刘某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对被告盘锦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借款期满后,盘锦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如约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盘锦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山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01320.0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合计3301320.01元,另承担自2021年5月26日后的逾期利息,利率按照15.3%计算,直至结清之日止,被告盘锦市某融资担保公司、于某某、常某某、刘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3月,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义务,盘山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虽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但到位案款对照本案执行标的330万元实在是太少了,不足以清偿全部案款。本院又准备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此时,被执行人盘锦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表示,现在是企业经营困难时期,暂无法给付全部欠款,请求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采取对生产经营较小的财产进行处置。本院执行干警在此次执行中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生产困难现状,并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此案的履行方式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也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资金困难,同意被执行企业在提供相应抵押物作为担保,案款由被执行人按月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当即表示先履行10万元。至此,双方当事人就此案成功达成了执行和解。

“以人民为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盘山法院坚持站在群众和企业的角度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从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