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22)辽1122刑初xx号
2.案由:危险驾驶罪
3.当事人:被告人张某某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库盘线240km)伞于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周家村“十”字路口处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撞到对向准备左转弯关某某驾驶的辽Lxxxxx号小型轿车,造成张某某受伤、上述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6mg/100ml。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焦点】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裁判要旨】
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后语】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处刑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莫饮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