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22)辽1122刑初xx号
2.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当事人:被告人王某某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陌陌”聊天工具结交一名陌生网友,通过该网友王某某得知可以通过“跑分”赚取“工资”。为获取利益,王某某随他人前往重庆市永川区万达附近的一处高楼内,并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借予他人使用、转账钱款非正常来路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指示将其本人的交通银行卡账号、密码及支付宝的账号、密码提供给对方,并多次配合进行人脸识别认证。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取0.45万元好处费。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卡内涉案资金流水共计61万余元,其中张某某等人被骗涉案资金共计20.7645万元。
【案件焦点】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裁判要旨】
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后语】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处刑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注意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莫因贪图小利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