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22)辽1122刑初xx号
2.案由:盗窃罪
3.当事人:被告人刘某某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中旬某日晚10点左右,刘某某驾驶辽Mxxxxx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大洼区新兴镇盛丰清华苑小区附近,盗窃张某解放牌车辆(车牌号:黑Exxxxx)电瓶两块;盗窃王某某解放牌车辆(车牌号:黑Exxxxx)电瓶两块。
上一次盗窃一、两天之后晚11点多,刘某某驾驶辽Mxxxxx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大洼区新兴镇坨子里村中石油加油站西面花坛东侧,盗窃赵某重汽汕德卡牌油罐车(车牌号:辽Lxxxxx)电瓶两块。
2022年2月12日晚10时左右,刘某某驾驶辽Mxxxxx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盘山县东郭街道欢喜岭村欢喜家园附近,盗窃王某解放牌货车(车头牌照号:辽Lxxxxx,挂车牌照号:辽Lxxxx挂)双帆牌12V/120Ah电瓶两块;盗窃张某某欧曼牌货车(无车牌号)电瓶两块;盗窃李某蓝色货车(车牌号:辽Gxxxxx)车辆电瓶两块。
2022年2月19日晚10时左右,刘某某驾驶辽Mxxxxx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盘山县东郭街道欢喜岭村欢喜家园西门附近,盗窃牟某某白色福田轻卡(车牌号:辽Cxxxxx)电瓶两块;盗窃刘某某白色解放牌箱货(车牌号:黑Fxxxxx)、福田箱货车辆(车牌号:蒙Dxxxxx)电瓶共三块;盗窃范某某解放牌货车(无车牌号)骆驼牌电瓶(165Ah)两块;盗窃岳某某解放牌货车(车牌号:辽Mxxxxx)骆驼牌电瓶(150Ah)两块;盗窃董某某车辆(无车牌号)电瓶两块。
2022年的2月28日晚10点左右,刘某某驾驶辽Mxxxxx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大洼区新兴镇东旺小区附近,盗窃王某欧曼牌货车(车牌号:辽Gxxxxx)风帆牌12V/180Ah电瓶两块。
2022年2月18日10时许,盘山县公安局东郭派出所民警在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一小吃部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盗窃电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焦点】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裁判要旨】
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自刘某某、易某某、冷某某处扣押的电瓶,系刘某某盗窃所得,但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扣押电瓶的具体权属,故应将所涉电瓶折价后按比例退赔给各受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刘某某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300元,应依法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车辆、扳手,属犯罪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随案移送的辽Mxxxxx银灰色现代伊兰特汽车一辆、扳手2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被盗蓄电池(电瓶)14块,经折价后与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四千三百元一并按比例返还给各受害人,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刘某某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