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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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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方正  发布时间:2022-09-23 15:35: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沙岭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2020年4月21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6,200.00元,并承诺当日还款。原告将款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后,被告并未按约偿还借款。2020年7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款收据各一份,并承诺2020年8月24日还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及原告向本院举出的借条、收据和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被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