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岭法庭受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将其本人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由被告持有,原告退出该公司,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事项,并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享有公司股东资格。公司运营和决策全由被告方负责,同时被告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公司的全部盈亏及股东权益由被告承担。原告自2021年8月15日股权转让之日起已经从标的公司离职,并移交公司相关证照手续,但是被告自取得控制权至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从而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本院通过开庭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故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原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8月15日,经公司股东决定,原告持有的66.67%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后,转让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原告股权经股东决定,可以转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受让股权后,应承担给付转让款的义务,被告拒绝付款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股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