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岭法庭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辆大型货车,沿海欢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海环盘山县吴家镇鑫鑫研超市对面化工厂门口右转弯进入化工厂时,与外侧同向段连武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段连武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货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轮车无责任。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盘锦市公安鉴定司法中心作出鉴定书,两轮车主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驾车与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两轮电动车主死亡,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段连武继承人即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