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例评析
劳动法保劳动人
分享到:
作者:王方正  发布时间:2022-09-23 15:54: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沙岭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被告经营大米加工生意。2018年始原告在被告处打工,每月劳务费2,500.00元。2021年5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装货时,另一工人不小心将糠袋子砸在原告腿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在盘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在沈阳盛京医院手术治疗。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辩称,原告在本次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原告与被告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被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给予赔偿。本案中,被告用传送带运输物品,从高处向下落下,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没有尽到足够的提醒注意义务,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对原告所受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作业时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及时调整传送带的高度和距离,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双方对损害后果发生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的具体程度与情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以3:7为宜。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