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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官司”会惹上“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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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8 11:33:41 打印 字号: | |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从表面上看,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实际上却是为了个人的不法目的。作为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重要的表现形式,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妨害司法秩序,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惩治。

名词解释:

名虚假诉讼是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 被告人李某

因犯虚假诉讼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捏造刘某某、赵某某曾参与市区某道路A标段内部装修工程的事实,并委托律师曲某代理刘某某、赵某某在区人民法院对某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钱某某、大连某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上述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致使法院基于李某捏造的事实,判决某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赵某某劳务费45,075元,给付原告刘某某劳务费49,560元。后公安机关依据钱某某报案开展侦查,确定李某有虚假诉讼嫌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的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在组织施工人员通过诉讼讨薪的过程中,提交了由其伪造的刘某某、赵某某参加案涉工程施工的虚假证据材料,致使法院基于其捏造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处罚原则已有明确规定。今年初,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涉企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将会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力度,铲除虚假诉讼滋生存在的土壤。

诉讼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来源:转自公众号“辽宁高院”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