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岭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开始给被告送材料,由于被告货款给付不及时,原告在2020年停止给被告供货。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经双方核算,被告于2022年8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尚欠货款1,293,210.2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货款。被告未做答辩。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原告举出的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欠原告货款未能及时偿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当从2022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前调解时次日开始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力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93,210.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2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293,210.20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