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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间接损失的认定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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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方正  发布时间:2022-10-31 15:55: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被告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郑某次要责任。就此造成小型轿车停运,产生停运费用。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对原告的营运损失被告张某应当70%赔偿责任,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规定,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顶灯、GPS等是车辆所有人为车辆出租运行安装的设备,与全损机动车系两个不同的财物,平安保险公司虽对小型客车按全损处理,但平安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按全损处理该车辆时双方协商包含出租车上的顶灯、GPS等其它财物,无法证明出被告对租车上的顶灯、GPS等已经作出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过错方除对受损机动车进行赔偿外,还应当对车上的其他财物按照过错的大小予以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对该项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的70%,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对上述款项不承担给付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郝强顶灯、GPS等设备损失的70%,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