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岭法庭受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2017年杨某与被告共同建造一个大棚小区(5栋大棚为一个小区),其中杨某建造2栋大棚。2019年11月5日,杨某将其中的一栋大棚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双方签订《大棚买卖协议》,协议内容为:杨某将大棚卖给被告。经过协商,作价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棚款一次性付清。如果此大棚政府征占,一切优惠政策归被告所得,但棚料归杨某。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落款由买卖双方及中证人、执笔人签字。协议签订后,杨某收取了6万元大棚款,杨某将该栋大棚交付给被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原、被告向本院举出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大棚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认可《大棚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经本院审查该份《大棚买卖协议》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确认《大棚买卖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