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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借条可以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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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铭  发布时间:2022-10-31 16:17:45 打印 字号: | |


原告康某之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为被告王某开车,在工作期间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500元,并承诺过几天偿还,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由于借款时被告并未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便打印出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电子证据起诉被告。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康某志系被告王某雇佣的司机,在雇佣期间,被告王某以修车、缴纳高速公路费用为由向原告康某志借款3500元,并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支付500元,5月6日支付3000元,从6月10日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王某以种种理由位于偿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未提供被告王某签名的借款凭证,但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中的内容可知被告王某对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认可,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收款方为被告王某及转账金额,可以认定被告王某从原告康某志初借款3500元的事实。被告王某从原告处借款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判令被告王振偿还原告康某志借款3500元。

该案例旨在告诫广大人民群众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一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才能在未来发生法律诉讼过程中最大程度的降低自己的损失,如无借款凭证也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转账凭证及相关的证据以佐证借款事实的发生。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