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盘锦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盘山县某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公路工程公司如期对盘山县内多个村镇的农村公路进行了维修改造,但某桥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某公路工程公司多次讨要无果后,2021年9月诉至法院。经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某桥公司给付某公路工程公司工程款400余万元。然而某桥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某公路工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某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于志刚、法官助理徐鹤鸣、司法警察王松向某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在沟通中执行法官得知,某桥公司目前资金出现缺口,经营困难,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进一步影响。综合各种因素,执行法官于志刚与申请执行人某公路工程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某桥公司提出分期履行计划,公司状况有所改善即向某公路工程公司履行。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某公路工程公司同意某桥公司分期履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该案中,执行法官秉承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在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着力维护申请执行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也减小对被执行人企业的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