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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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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27 11:01:54 打印 字号: | |

1、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

2、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

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