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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拖欠人工费?法院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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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8-09 09:06:04 打印 字号: | |

包工头郑某拖欠木工汪某

人工费3700元

迟迟不肯给付

索要无果后

汪某将郑某诉至

盘山县人民法院

日前

盘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汪某是一名木工。2022年11月份,包工头郑某在承揽装修工程过程中,雇用汪某做木工活。

装修工程结束后,郑某因手头紧巴,未结算汪某的工钱。2022年12月3日,郑某为汪某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郑某欠木工人工费3700元,于2022年12月10日前结清。

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后,郑某并未还清汪某的工钱。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汪某一纸诉状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7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时刻

经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某雇用原告汪某在其承揽的装修工程中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原告基于被告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判决书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某人工费3700元。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