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例评析
重在调节沟通,促使企业再合作
分享到:
作者:杨铭  发布时间:2023-08-18 14:45:51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2月3日,原告某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超市公司》与被告刘某合签订了《超市加盟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刘某合应于 2021年12 月2日加盟合同到期,合同终止后应停止使用原告某超市公司商标及资产并注销加盟连锁门店登记,或自合同期满之日前 45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续签合同,但被告刘某合至今未以任何形式与某超市公司进行申请续签合同或注销加盟门店登记,且继续经营使用原告商标及资产。2022 年 3月10 日原告某超市公司向所有加盟门店下发新一轮加盟公告,以加盟方式继续经营,与被告刘某合多次沟通是否继续加盟或按合同约定注销加盟连锁门店的登记,且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及返还使用资产,被告刘某合不予任何配合。应赔偿某超市公司经济损失,按某超市公司新一轮的加盟政策,已配合继续加盟的按所使用资产的 3%每年收取资产使用费,不予配合继续加盟的按所使用资产的5%每年收取资产使用费《即:资产金额:104277.27 元,资产使用费 5213.86 元/年)。截止目前,被告刘某合尚欠原告某超市公司 2021 年 12月3 日至2023 年6月2日一年零六个月的资产使用费 7820.8元,且未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及返还资产。


原告某超市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超市加盟合同书》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刘某合未能按加盟合同约定续签或正常办理注销加盟连锁门店的登记,并继续使用某超市公司资产及商标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刘某合没有主动履行的可能,故此,原告某超市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人民法院


【调查与处理】


原告某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在羊圈子法庭有多起该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在传唤被告后经初步了解得知被告均有意继续与原告某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加盟超市,但因相关设备租赁及加盟费用未达成一致故此迟迟未缴纳加盟费用导致原告某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至人民法院,羊圈子法庭本着贯彻落实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将案件原告、被告共同传唤至法院进行调解,在不断努力的沟通与协调下原告某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愿意继续与多位被告续签合同并适当降低加盟费用,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原告某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递交撤销诉讼申请书。


【判决结果】


原被告达成继续合作意向,由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某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如不在与被告合作不仅需要回收、拆除设备同时还需要从新寻找加盟商耗时耗力,被告同样需要赔偿加盟合同当中约定的违约金,如继续经营超市还需要从新采购被原告某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回收的设备才能继续经营,人民法院耐心沟通细心讲解促使双方继续达成合作意向同时解决了原告和被告的实际困难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