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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花钱找工作,反悔能不能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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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8 08:12:20 打印 字号: | |

“就业难”成为当今社会的“头疼病”


“花钱找工作”成为部分人心照不宣的选择


李某没有工作

经人介绍认识了“能人”贾某

贾某许诺给李某办工作

欣喜之下

李某交付定金15000元


之后

双方因岗位起了争议

李某要求贾某退款却遭拒

随后

李某一纸诉状将贾某诉至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8日,没有工作的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大能人”贾某。一番寒暄后,贾某当场承诺为李某办理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费用总计35000元,定金15000元。如6月30日前不能办成,则全额退款。



当日,工作心切的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贾某交付定金15000元。让李某没想到的是,在约定时间内,贾某没有告知李某上岗。


2022年7月中旬,贾某告知李某可以上岗,可李某却提出不愿办理该岗位,要求贾某退款,贾某不肯。


李某一纸诉状将贾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贾某退还

办理岗位费用15000元

并承担涉案诉讼费


经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而花钱找关系办工作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公平、竞争、择优的选拔用人制度,违反了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书


日前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

予以退回

 
来源:转自“盘锦中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