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居住在被告某物业公司服务管理的小区。2022年9月8日,其与李某同乘一辆电动车经由小区东门机动车道外出,前方一辆白色SUV杆起通过,杆回落近稳时,李某驾驶电动车没有减速和避让径直向起落杆驶去撞杆后倒地。
被告物业公司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行人规定:行人持卡右侧门进出,自行车、电动车左侧门通行,机动车扫描号牌自动过杆并以红色标识警示:一车一杆、减速慢行、砸车自负。
孙某受伤于当日住院治疗,后鉴定胸椎损伤十级伤残,全部损失共计110471.74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虽提交住院病例、医疗费收据及致残鉴定等证据,但最终无法证明其受伤系被告物业公司过错所致,亦无法证明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被告物业公司举证的照片及监控视频,清楚显示起落杆提示标识清晰及孙某闯杆摔倒的事实。
以案说法
本案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该行为与孙某受伤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物业公司管理,人车通行有序、提示标识明显、小区内业主均知悉并遵守,不存在管理漏洞和错误。
原告孙某于机动车道通行,明知落杆却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径直通过,是其主观的过于自信,轻信损害结果能够避免,撞杆倒地是其自身过错所致,该损害结果与被告物业公司并无因果关系。
原告孙某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该主张是对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错误认知。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承担责任标准,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等,在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都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孙某主张被告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孙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观点
被侵权人对被诉侵权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无法举证,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侧重考虑损害后果的合理负担,这种归责形式的适用应当遵循责任法定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