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欲通过原告崔某的关系进入青岛某工地一个项目提供劳务并微信转账给崔某三万元作为办理费用。
2023年3月,原告崔某找到被告陈某说明此事并将三万元转给陈某,要求陈某尽快办成此事。被告陈某收到三万元后通过其自身关系联系到工地负责人同意将刘某及其手下十名工人录进场内施工。
被告陈某按照原告崔某提交的人员名单,帮助办理考试、体检、签订合同等流程后刘某等人获发入场门禁卡进入工地,但未到一个月,其中有八人因操作不合规范、违反考勤制度等原因被辞退,原告崔某因此要求被告陈某返还部分办理费用二万五千元。
审理认为
原告崔某通过被告陈某办理刘某所求事项的行为性质系违法请托,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因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亦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判后经释明答疑,崔某服判息诉。
法官观点
民法典尊重并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必须合法有效,请托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更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告崔某所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转账给被告陈某的三万元作为金钱介质是违法行为的投入成本,应责任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