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山县法院吴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加盟店铺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被告在加盟合同到期后,并未与加盟店申请续签合同,且继续使用某加盟店的商标及资产,导致某加盟店遭受经济损失。对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办理加盟连锁店注销登记义务,并给付原告资产使用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到案情后,在诉前调解程序中,法官连同诉前调解员对当事人有针对性地释法明理,告诫被告合同违约后严重性,不仅会使自己信誉受损,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也会给自己带来不便,在法官耐心地调解下,最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资产使用费,原告自愿撤诉。
本案中,被告因在加盟合同到期后拒不支付续期加盟费所引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此,法官温馨提示,签订合同后双方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各自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