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5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二分,借款期限半年,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后由韩某交付给被告。2019年3月25日,被告再次借款1.1万元后于收款当日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同时交付,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一个月。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8.5万元的借款,只有邮政储蓄银行取款记录及证人证言,且原告陈述该欠条已丢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提交邮政储蓄银行取款记录后,并未提交借据或具有借款合意的相关凭证,原告主张被告欠其8.5万元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称该转账实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可在找到具有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后,就8.5万元欠款再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