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山县人民法院沙岭人民法庭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三继承人同意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欠款,最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基本案情
石某某因务农需要从原告处赊购种子、农药、化肥等产品,合计欠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后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闻某某(石某某妻子)、石某1(被告儿子)、石某(被告女儿)等人催要未果,均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沙岭法庭法官苗长阔收案后,仔细翻阅卷宗,核对证据,认定石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三人均未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判决石某某妻子及两个孩子应在继承王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最终三被告同意给付原告欠款并支付利息,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石某某已经去世,三被告均为石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且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故三被告均应对石某某生前的债务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