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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辽1122刑更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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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09 14:29:31 打印 字号: | |

罪犯魏红义,男,1958年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辽宁省盘山县古城子镇李家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2016年4月25日被收监执行,2018年2月14日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2023年6月15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122刑初44号生效判决,罪犯魏红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罪犯魏红义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亲属魏勇强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其病情进行检查,诊断结论为既往胸7-8脊髓横贯损伤,造成高位截瘫;既往患腰2-3结核。现双下肢肌肉萎缩,双足下垂畸形,双下肢肌力0级,截瘫,大、小便障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2款及第十条第1款之规定。

辽宁省盘山县司法局对罪犯魏红义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魏红义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魏红义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魏红义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魏红义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宁省盘山县司法局。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来源:盘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