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盘山县人民法院羊圈子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盘锦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为谭某某、张某某。2021年12月19日,二被告以谭某某等四人的名字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原告开建设的位于盘山县甜水镇北站贸易城刘号楼1#、2#、7#、19#商网,合同签订后,二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购房首付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尚欠66万元房屋首付款的欠条,欠款到期后,二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给付原告20万元、于2015年给付原告10万元、于2016年给付原告10万元、于2021年2月2日给付原告6万元,尚欠20万元未付清。原告已经按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二被告,但是二被告尚欠20万元购房款至今为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意向,为助力执行工作审判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多次做被告工作,经过现场沟通联系,二被告当庭给付购房款17万元,至此该案案结事了,体现了审判职能也彰显了审理过程中人民法官主动作为助力执行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