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久和被告莫某莲于2019年通过网络相识。2021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原告于2023年11月将被告起诉至盘山县法院沙岭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
沙岭法庭受理此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原告本人无故缺席,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盘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在规定的开庭时间下,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11月沙岭法庭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释法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能够清楚表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如果确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