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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盗窃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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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阳  发布时间:2024-01-25 09:05:57 打印 字号: | |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人户抢动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动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动的;

(七)持枪抢动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

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