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徐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1日徐某赠送张某一枚钻戒;12月25日,给付张某彩礼款 12万元;26日双方到某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约定次年3月举办婚礼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婚礼取消,2024年1月12日,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起诉徐某离婚,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2万元及钻戒。
审理中了解到,徐某与张某登记后同居时间短暂,被告张某为筹备婚礼购买用品消费5025元,双方就彩礼退还数额争议较大。春节将至,为了让双方都过个安心年,办案法官多次调解并就“彩礼新规”向双方当事人随堂普法,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扣除购买婚礼用品支出外将彩礼余额及钻戒一并返还给徐某。
法官观点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超出给付能力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实践中的处理也标准不一。2024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规定就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高额彩礼并不是婚姻幸福的保障,反而会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因此,应理性对待彩礼,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