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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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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莉莉 张媛媛  发布时间:2024-06-24 14:16: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6日10时21分,被告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韩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双方未能报警和保护现场将现场车辆挪移,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涉案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定损维修产生维修费9,990.7元。2023年9月15日,原告将保险赔偿款支付完毕,被保险人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确认其已收到原告的保险理赔款,并同意将己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已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案涉车辆的车主赔偿了保险金,取得了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代位求偿权。而案涉交通事故中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均被被告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6日10时21分,被告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韩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案涉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案涉车辆本次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车辆损失险的被保险人为杨某。2023年8月16日,杨某签署“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申请原告代位求偿。2023年8月20日,原告定损人员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被告孙某参与定损,并告知追偿事宜。后案涉车辆维修花费合计9,990.7元,由原告电汇至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和盘锦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维修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了案外人车辆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案外人杨某与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索赔车辆损失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对原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孙某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9,990.7元。

法官提醒

本案系典型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较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此提醒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避免减少侵权人的损失,为个人和家庭的未来提供全面的保障,我们要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