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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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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2 08:31:22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丁绍山,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驾掌寺村大瓜铺街19号。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批准申请人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事实和理由:贵院审理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锦州四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建华、刘国敬、李辉、申请人丁绍山、金树长、徐国生、杨志家、张凤宽犯污染环境一案,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2023)辽11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其中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后被告杨志家申请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11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2022年1月4日,申请人患病住院,经查其患肺恶性肿瘤、肺继发恶性肿瘤、恶性胸腔积液,现阶段仍持续进行化疗治疗。申请人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故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丁绍山

2024年9月2日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