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学园地
邀“合适成年人”参与法庭教育 助未成年人重树生活信心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1-16 10:24:44 打印 字号: | |

11月11日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依法不公开审理

一起涉未成年人诈骗案件



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均居住在外省,因路途遥远无法到庭,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在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同时,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联系了具有丰富青少年教育经验的大洼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办工作人员林艳艳、赵圈河学校教师刘燕南作为两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


庭审中,两位合适成年人帮助被告人与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及辩护人进行沟通,并在法庭教育阶段对两位未成年被告人提出殷切期望,希望他们能够好好学习,努力向前看,以后能够脚踏实地的生活,为社会作出贡献。


在法官、公诉人、指定辩护人、合适成年人的共同教育引导下,两名被告人深受触动,表示会好好改造,学习一技之长,做一个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是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有效疏导未成年人情绪、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邀请关工委、共青团、学校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心理疏导等工作,让未成年人清楚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的危害,深刻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促进未成年被告人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坚定改造信念,以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



 
来源:转自盘锦中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